山东省2019年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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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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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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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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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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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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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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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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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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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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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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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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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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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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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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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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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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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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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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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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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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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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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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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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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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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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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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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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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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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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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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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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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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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简表
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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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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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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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缴费凭证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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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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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并纳税的,按照实际纳税金额计算。有收入没有纳税或者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以鉴定报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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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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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医疗机构确定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来确定计算时间,可以鉴定护理时间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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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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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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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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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为准,营养期限可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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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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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计算,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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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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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院证明或是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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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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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标准不一,具体以当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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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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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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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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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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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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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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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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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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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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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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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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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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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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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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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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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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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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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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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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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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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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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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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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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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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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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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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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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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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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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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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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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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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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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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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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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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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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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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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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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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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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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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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0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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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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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0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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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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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0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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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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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0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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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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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为1000-5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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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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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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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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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城乡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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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解读
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2019年1月31日
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增长平稳,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收支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消费结构持续优化。
一、居民收入增长平稳,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居民
居民收入增长平稳。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05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增长7.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7元,增长7.8%,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0.3个百分点。这是自2010年起连续第9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3:1。
收入结构继续优化。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6814元,增长8.3%,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57.6%,拉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8个百分点,对居民收入增长贡献率为56.4%,是居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人均经营净收入6300元,增长6.9%,占可支配收入比重21.6%。其中,二三产业经营净收入增长10.9%,对全年居民收入增长贡献率18.1%。人均财产净收入2043元,增长11.6%,在四项收入中增速最快。人均转移净收入4047元,增长10.2%。居民财产、转移净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比上年分别提高0.2和0.3个百分点。
二、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加快,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加快。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780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798元,增长7.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270元,增长9.0%,增速快于城镇居民1.5个百分点。
消费结构不断优化。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增长6.7%,占人均消费支出比重26.8%,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人均衣着支出1392元,增长1.2%;居住支出3929元,增长10.2%;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1394元,增长10.6%;交通通信支出2834元,增长10.4%;教育文化娱乐支出2174元,增长11.6%;医疗保健支出1628元,增长9.7%;其他用品和服务支出398元,增长9.5%。
居民服务性消费支出快速增长。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增长15.1%,占人均消费支出比重40.1%,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其中,家政服务支出增长24.7%,医疗服务支出增长16.5%。
生活质量持续提高。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6平方米,每百户居民家庭拥有家用汽车46.7辆,电冰箱(柜)102.6台,洗衣机98.1台,热水器95.3台,空调118.5台,计算机61.7台,移动电话231.4部,健身器材5.5台,空气净化器(含新风系统)5.3台,吸尘器9.0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