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委托和受理1、律师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的案件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于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1、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3、开具律师事务所办案公函,由承办律师交由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有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进行登记。
三、调查取证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规定,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
2、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必要时,律师应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出庭1、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争取延期开庭或者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2、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3、律师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提问答辩工作,并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案1、律师承办案件后,应认真写好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2、对于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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