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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条)
发布时间:2020-02-17

2月17日,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各行各业均面临巨大考验,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极易发生经营困难和产生债务危机,触发破产临界点的形势,为妥善审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省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十条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十条意见内容如下:




一、审慎把握破产受理条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出现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宜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应根据企业历年经营情况以及无法偿债与疫情防控的关联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二、积极组织涉防疫抗疫物资破产企业复产。对破产企业所处产业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产业链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积极组织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既满足防疫抗疫之需,又促进破产企业资产增值,提高清偿率。三、灵活转换复产企业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前,法院应当根据复产企业经营状况重新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对虽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应积极适用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帮助企业重生。四、适当延长有关破产重整期限。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报请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五、适当放宽债权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当事人虽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但积极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酌情放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条件,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六、及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根据破产财产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降低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七、积极适用定向财产变卖。破产财产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的,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将财产定向出售给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既能解防疫物资短缺之急,又能尽快实现财产变现。八、大力推行线上破产工作。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其他线上方式,依法及时披露案件信息,积极开展线上申报债权、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线上表决、线上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等活动,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九、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协调欠薪保障资金,依法保障困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处理好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关系。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依法确认其工伤保险待遇。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在减免税费负担、获得信贷、信用修复等优惠政策方面,积极与市场监督、税务、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助力企业早日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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